对农业、社会保障、教科文卫、环境保护等重点支出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不仅要在资金上足额保障,还要完善管理办法,加大资金整合力度。要总结完善和推广财政支农资金直接补贴经验,增强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减少中间环节和管理成本,让受益地区、行业和群体直接受益、真正受益、更多受益。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要下大力气推进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系统工程的实施。省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特别是要在2005年预算安排中积极稳妥地予以考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支持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所采取的措施、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等。中央财政将强化约束机制,每年专项检查的面不少于10%。对违规骗取奖补政策或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地方和单位,不仅要扣除奖补资金,还要予以除名,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三)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
积极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扩大基本支出预算改革范围,稳步推进行政单位实物费用定额改革,实施项目预算滚动管理。在中央部门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并深化实施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积极实施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财政直接支付试点。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中,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积极实施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政府采购试点,着重做好工程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工作,逐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导向作用,争取2005年采购规模达到2500亿元。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认真贯彻《
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狠抓财政行政许可相关制度的落实,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支持和推动修订《
预算法》、《
注册会计师法》等,进一步完善财政法律体系。加快完善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体系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加强注册会计师诚信建设,继续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强化对财政收支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进依法理财。
(四)厉行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财政收入快速增长。要清醒地认识到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易产生资金浪费和损失现象,越有必要反对和制止大手大脚花钱的行为。要看到我国还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初期,促进发展、支持改革、落实“五个统筹”等都需要财政支持和保障,要加强的薄弱环节很多,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很多,要花钱的地方很多,绝不能因为财政收入形势相对好一些而忽视了勤俭节约和反对浪费。要切实按照“两个务必”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继续艰苦奋斗,精打细算,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公务用车等一般性支出。积极推进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完善办法,扩大范围,追踪问效,节约资金,把钱花在急需处,把钱花出效益来。要严肃财经纪律,严厉查处各种铺张浪费、大手大脚花钱的行为。
完成2005年预算和财政工作任务繁重,使命光荣。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按照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经济财政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对财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认真听取人民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财政工作能力,开拓创新,艰苦奋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一:
名词解释
结余或结转:结余即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结转即结余中有专项用途、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结余减去结转等于净结余。2004年地方财政收支相抵,有1187.94亿元的结余或结转。主要原因:一是2004年中央财政超收较多,超收中绝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但由于超收要到年底才能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相当一部分超收资金要在2004年底和结算时才下达,包括归还地方政府出口退税陈欠、解决退耕还林粮食挂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教育、社保等支出,约633亿元。二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2004年预算执行中严格控制国债项目资金拨付进度,补助地方国债项目资金约结转200亿元,另有223亿元的补助地方国债项目资金2004年12月份才拨付。上述资金由于未拨付或拨付得比较晚,地方财政2004年支付不出去,形成结余。三是2004年地方财政超收较多,有一部分资金未支付出去。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在国内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退还的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是: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
增收和超收:增收是指预算执行结果比上年增加的财政收入。超收是指预算执行结果超过预算安排的财政收入。
国债项目资金:是指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为实现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加强宏观调控,国家预算扩大安排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这些资金通过发行国债筹措。
国债代地方政府发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1998年以来,中央财政将部分新增国债项目资金转贷给地方,用于国家确定的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由地方政府还本付息,不列入中央预算,也不作财政赤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