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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2005)

  第三十三条 事业部门在编制年度分项预算方案时,应当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对年度物资集中采购的经费支出预算项目进行细化,报后勤财务部门审核。
  事业部门应当在收到年度预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送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应当在收到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分类汇总,编制物资集中采购计划,报本级后勤(联勤)机关审批下达,同时抄送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下列程序及其要求组织实施:
  (一)成立由物资采购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物资采购机构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中选取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七)物资采购机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按照下列程序及其要求组织实施:
  (一)成立由物资采购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3人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询价小组对物资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物资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需求,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中选取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被询价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
  (四)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物资采购机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军队物资采购机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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