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办理采购资金结算申请;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物资采购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汇总和审核物资采购预算;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制物资集中采购目录;
(三)审查物资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草案中的有关经费条款;
(四)集中支付物资采购资金;
(五)对物资采购实施全程财务监督;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在物资采购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物资采购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汇总、上报物资集中采购计划,审定物资采购方式;
(三)指导物资采购机构业务建设,组织物资采购业务培训;
(四)承办物资采购人员资格认证、采购机构招标资格认证工作;
(五)负责物资采购信息系统和产品资源库、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六)协调处理物资采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未编设军需物资油料部门的军队单位,其承担物资采购业务管理的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资采购市场调查,收集、整理和发布物资采购信息;
(二)审查物资供应商资格,聘请物资采购评审专家;
(三)拟制物资采购文件,订立物资采购合同;
(四)审核物资采购价格,实施物资采购;
(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产品技术质量检验,为用户提供产品技术培训、维护保养等后续服务;
(六)负责需要中转物资的接收、储存和发运;
(七)负责为事业部门提供采购资金结算所需要的有关凭证和文书;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采购机构与人员
第十三条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包括总后勤部军用物资采购局及北京物资采购供应站,总装备部后勤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及办事处,军兵种、军区物资采购站,军级以下部队(含相当等级单位,下同)的军师级单位依托后勤直属分队抽组的采购机构、旅团级部队生产生活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总后勤部军用物资采购局及北京物资采购供应站,承担军委办公厅、总部机关、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的物资集中采购任务和其他单位委托的采购任务;总装备部后勤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及办事处,承担总装备部直属部队的物资集中采购任务;军兵种、军区的物资采购站,承担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物资集中采购任务;军级以下部队的物资采购机构分别承担本部队的物资集中采购任务;各级药材供应站按照规定的保障范围承担药品采购任务。
第十五条 军队物资采购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物资采购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资格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物资采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