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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2005)

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2005年 解放军总后勤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物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深化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部队在国内市场组织的物资采购。
  本规定所称物资,主要包括战备储备物资、自动化设备器材、军训器材、文化体育装备器材、后勤装备、被装、给养、药品、医疗设备、油料、原材料、机电产品、办公用品等。
  第三条 军队物资采购工作实行总部、军区级单位和部队三级管理体制,按照事业部门提出需求、采购机构集中采购、财务部门集中支付、审计部门实行监督的组织方式实施。
  第四条 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是全军物资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是本级物资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军队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计划、集中采购、集中支付、公开透明、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军队物资采购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纳入物资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当由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第七条 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应当在总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机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或者军队公开发布,涉及军事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 军队各级机关和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物资采购,必须坚持为部队服务的方向,做到公正、规范、优质、高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由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不得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军队物资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外,不得指定供应商和物资的品牌。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各级机关事业部门和其他需求单位(以下简称事业部门)在物资采购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物资采购预算和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
  (二)审核物资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草案;
  (三)指导物资采购机构做好物资招标、价格审定、合同签订和质量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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