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复
(银监复[2005]292号)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
你行《关于开办自营外汇业务的申请》(张合行发〔2005〕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筹备开办外汇业务。
二、筹备期间,你行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选派相应管理干部和员工参加外汇业务知识培训和考试,并到有关银行进行岗位实习;
(二)拟定经营外汇业务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三)在充分考虑业务发展需要和汇率风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外汇资本金额度,但外汇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不少于200万美元,购汇事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