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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12)
交通运输部令
(2012年第3号)
《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第
二十一条
第(五)项修改为:“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相关违法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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