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监复[2005]118号)
瓯海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你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请示》(欧农合银筹〔2004〕8号)和《瓯海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欧农合银筹〔200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并核准《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合作银行章程》。
二、该行为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该行开业的同时,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四、该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364.4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潘志坚;该行住所为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商检大楼西侧2-4层。
五、同意潘志坚、黄明云、刘勇、陈国华、黄建国、黄凯、潘东兰、左春和、池晓苏、陈景宗和徐加的董事任职资格;核准潘志坚的董事长任职资格,何江云的监事长任职资格,黄明云的行长任职资格,刘勇的副行长任职资格。
六、核准该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该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业务资料。
八、请你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自文到之日起6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许可证的材料,到浙江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同时上缴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许可证;并持金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