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韩国新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闭天津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5]110号)
韩国新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申相勳2005年2月28日致我会的函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准你行关闭天津分行。
该分行自收到本批准文件之日起,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回金融许可证,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该分行在清算过程中,应接受中国银监会和天津银监局的监管和指导。清算过程中涉及外汇审批或核准事项的,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出具清算报告,报天津银监局确认,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天津银监局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