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函
(银监函[2005]60号)
瑞士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Rory Tapner 2004年10月18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和《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北京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该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将以下文件资料报送北京银监局:
(一)中国银监会关于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
(二)《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九条规定的授权文件和承诺函;
(三)拟开办衍生产品的品种说明;
(四)衍生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