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银监函[2005]58号)
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William R. Rhodes 2004年12月9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向广州分行增拨营运资金347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547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业务经营范围不变,即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