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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芜湖市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转让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芜湖市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转让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46号)


安徽银监局:

  你局《关于芜湖市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转让问题的请示》(皖银监发〔2004〕1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向城市商业银行投资入股应具备《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规定的条件,其中持有股权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应在事前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

  若投资人通过产权交易所竞买城市商业银行股权,应事先咨询了解向城市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并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竞买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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