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等10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增资扩股计划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41号)
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关于审批阜阳市颍泉区等10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增资扩股计划的请示》(皖银监发〔2005〕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等10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上报的增资扩股计划。
二、安徽银监局应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4〕2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上述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督导检查,保证增资扩股工作依法合规开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在专项票据实际发行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保增资扩股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