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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3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残联发[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修订稿)经中国残联第四届主席团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原则同意交由各专门协会委员会通过后试行。中国盲协、中国聋协、中国肢协、中国智协、中国精协均已召开四届二次委员会全体会议,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并一致通过。现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进一步修订本级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并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各地残联要认真贯彻中国残联四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专门协会工作,为专门协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人员保证,切实发挥专门协会的作用,努力实现“三个活跃”。
  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专门协会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专门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维护本类别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工作,全心全意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三、专门协会委员会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贯彻执行中国残联主席团和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的决议;在中国残联的领导下,组织落实专门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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