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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行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意见

  (二)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审批
  1、试行按一级学科进行硕士学位授权的申报和审核,同时保留按二级学科申报和审核硕士学位授权。
  2、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点和二级学科点均需参加通讯评议方式的初审。
  3、在初审的基础上委托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对已经设有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可以自行审核增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均不含军事学门类,不含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学位授予单位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委托军队学位委员会审核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军事学门类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对已经设有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可以自行审核增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委托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学位授予单位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自行审核本单位增列的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不含军事学门类);对已经设有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可以自行审核增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和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增列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二级学科点的规模实施总量控制。
  (三)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报与审批
  1、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决定,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应首先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的申请单位由军队学位委员会)立项并经过评估。
  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立项工作应综合考虑申请单位的办学水平、结构布局、实际需要等各方面因素。对于同意立项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增加投入,加强建设。
  本次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参照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的标准进行。省级学位委员会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推荐通过评估的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数量均不超过两所。
  对参加审核的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对单位的整体条件进行审核,其申报的学位授权点按照本次新增学位授权点的要求参加本次学位授权点的审核。单位整体条件获得通过,并且至少有一个申报学位授权点获得通过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
  2、本次审核原则上只增列高等学校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继续鼓励有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与高等学校合作培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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