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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
 《建设银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4日 建总发字〔1995〕第117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高等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兴城疗养院、无锡疗养院:
  为了保证我行住房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建设银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行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我行的职工住房制度改革。
  二、各行在执行“规定”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财会部联系。

附:一      建设银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我行系统房改中有关帐务核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立有关备查登记簿
  (一)设立住房基金备查登记簿(其格式见附式),以便全面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支出和结余情况。
  按“通知”要求,企业住房基金具体包括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的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借入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的来源有: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出售净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的利息,其他住房资金。
  各行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住房基金总额。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购建、改造住房,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金等,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和借入的住房资金不得用于费用性支出。住房周转金主要用于发放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交纳住房公积金、代管房的维修和管理,房改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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