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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地方各级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㈠在厅(局)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
  ㈡督促所辖行政区域归口管理的各单位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㈢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归口管理的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汇集和传递安全生产信息,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督促所辖行政区域归口管理的各单位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㈣督促所辖行政区域归口管理的各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时,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参与竣工验收;
  ㈤负责会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归口管理的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防治和技术安全措施情况的统计分析、调查研究,并提出改进或处理意见,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
  ㈥组织召开所辖行政区域归口管理的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及个人;
  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竞赛活动。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
  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㈡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㈢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㈣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有效实施;
  ㈤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㈥组织、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㈦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㈧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㈨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防治和技术安全措施情况。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㈠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㈢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㈣参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方案审定、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转的监督工作,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控,防止新的职业病危害;
  ㈤及时提出本单位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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