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748)
[1] 本模板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以及《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
三条等制定,涉及以下三类净值公告或收益公告:一是§1适用于非货币市场基金(含QDII基金,不含分级基金)净值公告。二是§2和§3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三是§4适用于分级基金净值公告。
[2] 本表涉及非货币市场基金(含QDII基金,不含分级基金)的四类净值公告:一是封闭式基金每周净值公告,按法规,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个别封闭式基金合同约定上市后(仍在封闭期内)每日披露净值的,也按该表填报。二是除货币市场基金之外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按法规,除货币市场基金之外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三是除货币市场基金之外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开放日净值公告,按法规,基金管理人一般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QDII基金开放日净值公告一般在开放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四是半年末和年末净值公告。如果基金半年末、年末与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的估值日同属一天,则按法规对半年末、年末净值公告的要求进行披露。
[3] 送出日期指公告经复核签发后,通过法定渠道对外披露的日期。
[4] 此处填列币种和货币单位两方面信息,例如,人民币元、美元等,下同;对于QDII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人民币、美元等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在表下标注说明汇率数据及来源。
[5] 本项采用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备案的基金主代码。
[6] 前后端交易代码分列列示。
[7] 本项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下同;本项及“下属各类别基金的资产净值”主要适用于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和年末、半年末净值公告,不适用于开放日净值公告。
[8] 按法规,除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外,本项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下同。
[9] 本项保留位数同“基金份额净值”,下同;本项与“下属各类别基金的份额累计净值”主要适用于开放日净值公告和年末、半年末净值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