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3 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证检验
| 关键控制检验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2
| 蒸发残渣(乙酸)
| √
| √
|
|
3
| 蒸发残渣(正己烷)
| √
| √
|
|
4
| 蒸发残渣(乙醇)
| √
| √
|
|
5
| 高锰酸钾消耗量(水)
| √
| √
|
|
6
| 重金属(以Pb计)
| √
| √
|
|
7
| 溶剂残留量
| √
| √
|
|
注:复合包装膜、袋产品溶剂残留量限量规定:
复合包装膜(袋)产品的溶剂残留总量≤10 mg/m
2,其中苯系溶剂残留量≤2 mg/m
2。
溶剂残留量检测溶剂种类:
a) 苯系溶剂:苯、甲苯、二甲苯(含对二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
b) 其他溶剂:乙醇、异丙醇、丁醇、丙酮、丁酮、乙酸乙酯、乙酸异丙酯、乙酸丁酯。
7.3判定原则
7.3.1单项判定
感官及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样品的感官或理化指标不合格,不再进行复检。
其它检验项目中如有不合格项,从备用样品中取双倍样品进行复检,若复检全部合格则判该项目为合格;若仍不合格时,则判该项目为不合格。
*注:本细则中理化指标检验项目包括:甲苯二胺、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脱色试验、重金属(以Pb计)、溶剂残留量、微生物指标、灭菌指标。
7.3.2综合判定
全部检验项目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有一项(含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
7.4.检验时限
检验机构应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8 QS标志的标识
企业应在获证后12个月内在其获证产品的适当部位加印不可去除的QS标志。
本审查细则由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复合膜制品专委会和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负责起草。
本审查细则主要起草人:刘山生、文秀松、翁云宣
(三)片材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 发证产品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食品包装用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食品包装用聚丙烯(PP)挤出片材和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PVC)硬片、膜等。
食品包装用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是指以聚苯乙烯(PS)树脂为主要原料,
采用平膜法挤出经双向拉伸制成的片材(0.025mm≤厚度≤0.600mm)。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PP)挤出片材是指以聚丙烯树脂为主要原材料,添加部分助剂,
经配料、挤出工艺制成的片材(0.2mm≤厚度≤1.0mm)。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PVC)硬片、膜是指以卫生级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材料,添加符
合卫生要求的各种助剂,用压延或挤出法制成的片及膜制品(0.03mm≤厚度≤1.00mm)。
尚未纳入本审查细则的其它片材产品,增补时另行规定。
2. 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工序控制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2.1 基本生产流程(略)
2.1.2 聚丙烯(PP)挤出片材(略)
2.1.3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PVC)硬片、膜
2.1.3.1 压延法(略)
2.1.3.2 挤出法(略)
注: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仅限于制定本企业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流程和程序文件。
2.2 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控制环节制订操作程序:
2.2.1配料。
2.2.2挤出工艺参数控制。
2.2.3膜片厚度、轮廓的控制。
3.必备的生产设备
片材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1。
表1 片材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产品品种
| 必备的生产设备
|
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
| 1. 称量装置
2. 工艺参数监控装置
3. 双向牵引、切割、卷取设施及设备
| 4. 挤出机
5. 冷却、预热设备
|
聚丙烯(PP)挤出片材
| 1. 切边牵引、切割、卷取装置
2. 工艺参数监控装置
3. 挤出机
| |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PVC)硬片、膜
| 压延工艺
| 1. 称量装置
2. 加料器
3. 多辊压延机组
| |
挤出工艺
| 1. 称量装置
2. 挤出(压延、流延、吹塑)机组
| |
注: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4.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片材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片材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表
产品品种
| 产品标准
| 相关标准
|
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
| GB/T16719-1996《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
| GB /T2918-199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T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13022-1991塑料 薄膜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 14216-1993塑料膜片润湿张力试验方法
GB 9689-1988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5009.59-2003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60-2003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
聚丙烯(PP)挤出片材
| QB/T2471-2000《聚丙烯(PP)挤出片材》
| GB/T1040-1992 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 抽样计划
GB 9688-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93-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 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60-2003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71-2003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PVC)硬片、膜
| GB/T15267-
1994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
| GB/T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918-1998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T1037- 1988 塑料薄膜透光率和雾度试验方法
GB/T 2410-1980 透明塑料透光率和雾度试验方法
GB/T 6672- 2001塑料薄膜和薄片厚度测定 机械测量法
GB/T 6673--2001 塑料薄膜和片材长度和宽度的测定
GB 9681-1988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5009.60-2003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67-2003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4615-1984聚氯乙烯树脂中残留氯乙烯单体含量测定方法
GB/T 5009.122-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及成型品中残留量1,1-二氯乙烷的测定
GB/T 15047-1994 塑料扭转刚性试验方法
|
注:凡是不注日期的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5.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聚苯乙烯树脂、聚丙烯树脂、聚氯乙烯树脂应分别符合GB9692-1988《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9693-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和GB 4803-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助剂和用量应符合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6.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片材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见表3。
表3 片材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产 品 品 种
| 出厂检验设备
|
双向拉伸聚苯乙烯片材
| 1.测厚仪
2.量具
3.冲刀
4.拉力机
5.秒表
6.润湿张力试验仪(可选)
7.雾度计(符合GB/T2410-1980要求)①
|
聚丙烯(PP)挤出片材
| 1.拉力机
2.测厚仪
3.量具
|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PVC)硬片、膜
| 1.量具
2.雾度计(符合GB/T2410-1980要求)
3.测厚仪
4.游标卡尺②
5.老化箱或烘箱③
|
注:①仅对透明片材有要求;②和③仅对片、膜厚度≥0.06mm的透明硬片、膜和不透明硬片、膜有要求。
7. 发证检验规则
7.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生产的自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工序较多、检验项目覆盖面积最大的2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为一个检验批次。
抽样基数不少于26卷。在同一批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3卷片材,每卷片材去掉2层后,每卷取两份10米样品。
将所抽样品分为两份,1份送检验机构,1份留企业备查。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7.2 检验项目
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聚丙烯(PP)挤出片材、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PVC)硬片、膜的发证检验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见表4、表5、表6。
表4 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证检验
| 关键控制检验
| 备注
|
1
| 拉伸强度
| √
|
| |
2
| 断裂伸长率
| √
|
| |
3
| 润湿张力
| √
|
| 只限于经电晕处理未涂膜的产品
|
4
| 雾度
| √
|
| 适用于透明片材
|
5
| 感官
| √
|
|
|
6
| 蒸发残渣(4%乙酸)
| √
| √
|
|
7
| 蒸发残渣(65%乙醇)
| √
| √
|
|
8
| 高锰酸钾消耗量(水)
| √
| √
|
|
9
| 重金属(以Pb计)(4%乙酸)
| √
| √
|
|
10
| 脱色试验(冷餐油或无色油脂)
| √
|
|
|
11
| 脱色试验(乙醇)
| √
|
|
|
12
| 脱色试验(浸泡液)
| √
|
|
|
表5 聚丙烯(PP)挤出片材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证检验
| 关键控制检验
| 备注
|
1
| 拉伸屈服强度
| √
|
|
|
2
| 纵向尺寸变化率
| √
|
| 适用于厚度≥0.5mm的共聚物及均聚物
|
3
| 感官
| √
|
|
|
4
| 蒸发残渣(4%乙酸)
| √
| √
|
|
5
| 蒸发残渣(正己烷)
| √
| √
|
|
6
| 高锰酸钾消耗量(水)
| √
| √
|
|
7
| 重金属(以Pb计)(4%乙酸)
| √
| √
|
|
8
| 脱色试验(冷餐油或无色油脂)
| √
|
|
|
9
| 脱色试验(乙醇)
| √
|
|
|
10
| 脱色试验(浸泡液)
| √
|
|
|
表6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PVC)硬片、膜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证检验
| 关键控制检验
| 备注
|
1
| 拉伸强度
| √
|
|
|
2
| 柔曲温度
| √
|
|
|
3
| 透湿度
| √
|
|
|
4
| 透光率
| √
|
| 适用于透明片、膜
|
5
| 雾度
| √
|
| 适用于透明片、膜
|
6
| 加热伸缩率
| √
|
| 适用于厚度≥0.06mm片、膜
|
7
| 落球冲击破碎率
| √
|
| 适用于厚度≥0.10mm的片、膜
|
8
| 感官
| √
|
| |
9
| 氯乙烯单体
| √
| √
| |
10
| 高锰酸钾消耗量(水)
| √
| √
| |
11
| 蒸发残渣(4%乙酸)
| √
| √
| |
12
| 蒸发残渣(20%乙醇)
| √
|
| |
13
| 蒸发残渣(正己烷)
| √
| √
| *不接触油或油脂食品的制品可以不控制此项。
|
14
| 重金属(以Pb计) (4%乙酸)
| √
| √
|
|
15
| 脱色试验(冷餐油或无色油脂)
| √
|
|
|
16
| 脱色试验(浸泡液)
| √
|
|
|
7.3判定原则
7.3.1单项判定
感官及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样品的理化指标不合格,不再进行复检。
其它检验项目中如有不合格项,从备用样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全部合格则判该项目为合格;若仍不合格时,则判该项目为不合格。
*注:本细则中的理化指标检验项目包括氯乙烯单体、蒸发残渣、重金属、高锰酸钾消耗量、脱色试验。
7.3.2综合判定
全部检验项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有一项(包括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抽检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
7.4检验时限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8 QS标志的标识
企业应在获证后12个月内在其获证产品、外包装或其产品标签上自行印(贴)QS标志。
本审查细则由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负责起草。
本审查细则主要起草人:何芃、程氢
(四)编织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 发证产品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以聚丙烯、聚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经挤出、拉伸成扁丝,再经编织成的塑料编织布为基材直接制袋(塑料编织袋);或塑料编织布再经流延法复合后制成的用于包装食品的复合塑料编织袋。
尚未纳入本审查细则的其它产品品种,增补时另行规定。
2. 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工艺控制
2.1 基本生产流程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2.1.1 食品包装用塑料编织袋(略)
2.1.2 食品包装用复合塑料编织袋(略)
注: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仅制定本企业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流程和程序文件。
2.2 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控制环节制定操作程序:
2.2.1 拉丝工序要控制原材料配比、温度及延伸比。
2.2.2 编织工序应控制经纬密度。
2.2.3 复膜、粘合工序应控制工艺参数。
2.2.4 缝纫工序应控制脱针、断线、掉扣。
3. 必备的生产设备
编织袋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1。
注: 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表1 编织袋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产品品种
| 必备的生产设备
|
塑料编织袋
| 1.拉丝机
2.编织机
3.印刷机
4.剪裁机
5.工业缝纫机
|
复合塑料编织袋
| 1.拉丝机
2.编织机
3.复膜机
4.印刷机
5.剪裁机
6.工业缝纫(粘合)机
|
注: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4.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表2 编织袋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序号
| 产品品种
| 产品标准
| 相关标准
|
1
| 塑料编织袋
| GB/T8946-1998塑料编织袋
| GB/T 1039-1992塑料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总则
GB/T 1040-1992 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 2918-199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T 4857.5-1992 包装 运输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GB/T 5009.60-2003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9687-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19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
2
| 复合塑料编织袋
| GB/T8947-1998复合塑料编织袋
| GB/T 1039-1992塑料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总则
GB/T 1040-1992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 4857.5-1992 包装 运输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GB/T 5009.60-2003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8808-1988 软质复合塑料材料剥离试验方法
GB 9687-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19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
注:凡是不注日期的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5. 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食品包装用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其卫生指标应符合GB 9691-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9693-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要求,塑料编织布/膜/纸复合的三合一袋还应符合GB 11680-1989《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助剂和用量应符合GB 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6. 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编织袋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见表3。
表3 编织袋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产品种类
| 出厂检验设备
|
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
| 1.拉力试验机
2.钢直尺
|
注: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检测设备。
7. 发证检验规则
7.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自检合格产品中,从同一原料、同一规格、同一工艺、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一种工艺复杂的产品。抽样数量为40条。
所抽样品分为两份,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留企业备查。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7.2 检验项目
食品包装用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的发证检验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见表4、表5。
表4 食品包装用塑料编织袋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证检验
| 关键控制检验
| 备注
|
1
| 拉伸负荷(经向)
| √
|
| |
2
| 拉伸负荷(纬向)
|
3
| 拉伸负荷(缝边向)
|
4
| 拉伸负荷(缝底向)
|
5
| 感官
| √
|
| |
6
| 蒸发残渣(4%乙酸)
| √
| √
| |
7
| 蒸发残渣(65%乙醇)
| √
|
| |
8
| 蒸发残渣(正己烷)
| √
| √
| |
9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
| √
| |
10
| 重金属
| √
| √
| |
11
| 脱色试验(乙醇)
| √
|
| |
12
| 脱色试验(冷餐油或无色油脂)
|
13
| 脱色试验(浸泡液)
|
表5 食品包装用复合塑料编织袋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证检验
| 关键控制检验
| 备注
|
1
| 拉伸负荷(经向)
| √
|
|
|
2
| 拉伸负荷(纬向)
|
3
| 拉伸负荷(粘合向)
|
4
| 拉伸负荷(缝边向)
|
5
| 拉伸负荷(缝底向)
|
6
| 剥离力
| √
|
|
|
7
| 感官
| √
|
|
|
8
| 蒸发残渣(4%乙酸)
| √
| √
|
|
9
| 蒸发残渣(65%乙醇)
| √
|
|
|
10
| 蒸发残渣(正己烷)
| √
| √
|
|
11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
| √
|
|
12
| 重金属
| √
| √
|
|
13
| 脱色试验(乙醇)
| √
|
|
|
14
| 脱色试验(冷餐油或无色油脂)
|
15
| 脱色试验(浸泡液)
|
7.3 判定原则
7.3.1单项判定
感官及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样品感官或理化指标不合格,不再进行复检。
其它检验项目中如有不合格项,从备用样品中取双倍样进行复检,若复检全部合格则判该项目为合格;若仍不合格时,则判该项目为不合格。
*注:本细则中理化指标检验项目包括: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脱色试验、重金属含量。
7.3.2综合判定
全部检验项目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有一项(含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抽检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
7.4 检验时限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8 QS标志的标识
企业应在获证后12个月内在其获证产品、外包装或其产品标签上自行印(贴)QS标志。
本审查细则由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负责起草。
本审查细则主要起草人:姜子波、姜浩
(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 发证产品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聚酯(PET)无汽饮料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聚乙烯吹塑桶、软塑折叠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等。
尚未纳入本审查细则的其它容器产品,增补时另行规定。
2. 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工艺控制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2.1 基本生产流程(略)
注:对购置半成品加工成品的企业,仅制定本企业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流程和程序文件。
2.2 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控制环节制定操作程序:
2.2.1 模具质量及其加工精度。
2.2.2 加工工艺过程中生产设备技术参数的设置,模芯和模腔保证高度同心。
3. 必备的生产设备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1。
注: 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表1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序号
| 产品品种
| 必备的生产设备
|
1
|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 一次成型:注拉吹成型机组
二次成型:注塑机、吹瓶机
|
2
|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
|
3
| 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
|
4
|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 挤吹成型机组或注吹成型机组
|
5
| 聚乙烯吹塑桶
| 挤吹成型机组
|
6
| 软塑折叠包装容器
| 吹塑机组
|
7
| 塑料防盗瓶盖
| 注塑机
|
8
|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
| 挤吹成型机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