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招商银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
(银监复[2004]106号)
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招银发〔2004〕123号)和《招商银行关于修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招银发〔2004〕1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将资本公积1,141,363,606元转增股本并相应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706,818,030元增至6,848,181,636元。
请你行持本批复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同意你行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股本总数、股本结构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06,818,030元”修改为“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48,181,636元”。
(二)第二十二条“本行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706,818,030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656,071,942股,占本行当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58.44%。”修改为“本行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6,848,181,636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656,071,942股,占本行当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5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