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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分行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分行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函
(银监函[2004]266号)


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斋藤宏先生2004年3月1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在华分行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你行在华分行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将以下文件资料报送所在地银监局:(一)中国银监会关于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授权文件和承诺函;(三)拟开办金融衍生产品的品种说明;(四)金融衍生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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