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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开办国债现券和回购业务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开办国债现券和回购业务的批复
(银监复[2004]74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办国债和金融债券业务的申请》(中长资报〔2003〕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开办国债现券和回购业务。

  二、你公司用于该项业务的资金应严格限于资本金项下现金部分,且最高比例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5%。严禁将资产处置回收资金用于国债和金融债券买卖。

  三、你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办该项业务,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你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办理国债业务时,应选择信誉及业务经营状况良好、管理制度严格、业务操作规范的大型证券公司进行委托办理国债交易。不得将资金或已购国债委托证券公司进行代理投资或管理,并收取证券公司承诺的收益。

  四、你公司开办该项业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债券回购业务规定,杜绝假借债券回购名义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同时应加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及对交易对手的事前调查和持续监督,注意交易对手、所委托证券公司、投资券种、期限间的风险分散,杜绝假回购和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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