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4]171号)
重庆银监局:
你局《关于重庆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请示》(渝银监发〔2004〕24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不同意重庆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重庆市联社)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申请。依照《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的规定,重庆市联社应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除办理同业拆借业务和资金清算、结算业务外,不得开办其他具体的金融业务。你局辖内农村信用社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以县(市、区)联社为单位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联社申请开办信贷资产回购业务必须谨慎从事,除个别县(市、区)可进行试点外,一般不得开办,此项业务由你局负责审批。目前,农村信用社暂不开办信贷资产买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