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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收购12家城市信用社有关事宜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收购12家城市信用社有关事宜的批复
(银监复[2004]168号)


辽宁银监局:

  你局《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对辖区内12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收购的请示》(辽银监发〔2003〕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锦州市商业银行收购锦州市行政区划内的12家城市信用社。该行应将收购的12家城市信用社进行合理的整合,并改造为支行。

  二、请你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银监会令2003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审批该行上述支行筹建和开业,并负责对其实施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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