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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北京分行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北京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4]255号)


瑞士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会主席 Marcel Ospel 先生和集团执董会成员 Clive Standish 先生2003年3月5日致函和2004年3月26日签署的申请表及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北京分行,其名称为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UBS AG Beijing Branch),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2916室;核准金纪湘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0693.25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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