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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监复[2004]67号)


贵州银监局:

  你局《关于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请示》(黔银监发〔2004〕45号)和《关于审核花溪农村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黔银监发〔2004〕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筹建情况的验收意见,并核准其开业。

  二、核准《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章程》。

  三、该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四、该行开业的同时,贵州花溪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花溪9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的债权债务。

  五、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447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萍;住所为: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110号。

  六、核准李萍任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江弘任监事长的任职资格;吴勇任行长的任职资格;雷志坚任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七、核准该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八、该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业务资料。

  九、请你局收缴贵州花溪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花溪9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许可证》,通知该行自文到之日起6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许可证的材料到你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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