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自开工日起,应按规定准确、及时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表和建设项目统计报表,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逐级上报。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根据竣工结算等资料,及时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包括:
(一)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审批表;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划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核算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调整已按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会计档案,保证会计档案资料的完整齐全。在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十五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银监会的基本建设投资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组成部分,各级派出机构当年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及以前年度结转续建项目,均应列入当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各级派出机构应根据本级和辖属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需要,及时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五十六条 银监会依据业务发展,按照先续建后新建的原则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级派出机构不得突破上级机构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需要调整的,经批准后再作调整。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违反本办法给建设项目造成严重后果,应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