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组织有关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第四十四条 各银监局应对上报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审查,审查概算、预算、决算的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算实行审计制度。
(一)建设项目的概算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审计工程资格的审价机构进行审计;
(二)建设项目的预算由银监局委托具有审计工程资格的审价机构进行审计;
(三)竣工决算由项目审批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七章 财务及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建设项目拨付,谁审批,谁拨款。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基建资金结余,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使用。
第四十七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对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会计账务,认真办理会计核算;
(三)编报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和基本建设会计报表及统计报表;
(四)管理建设资金;
(五)参与概算、预算、决算的编制与审核;
(六)监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七)管理基本建设会计档案。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配备基本建设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准的投资概算和《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规定,认真编制基本建设财务收支计划;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各项基本建设财务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