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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条件:

  (一) 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成;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并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签认合格;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资料和进场的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竣工验收条件。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调整文件;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调整文件;开工报告;土地使用证;施工图纸和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文件和资料;工程承包合同;下达的投资计划;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现行的有关施工建设技术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等。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步骤。竣工验收可分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

  (一)初步验收:施工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组织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初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部件提出限期修整意见,并协助、督促设计、施工等单位完成各自负责的竣工图及有关竣工资料的编制,报送质监部门校核,确定正式验收日期。

  (二)正式验收:建设项目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竣工图表、工程总结等必要的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质监、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单位参加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三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已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统计、上报建设成果。

  工程技术档案包括:项目申报和批复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及基础资料,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征地拆迁有关文件,工程招标文件,工程报建及批复手续,施工管理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结算资料,竣工决算书,审计意见书,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合同及订货等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其他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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