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建项目的必要性,从编制定员及现有各类用房的数量、质量、功能、环境状况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拟建项目地址选择,新址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物、供水、供电、道路、通讯、排污等市政设施情况;对原址和原有房屋利用意向或处理意见;
(三)建设规模、设计意向、建设标准和建设工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四)估算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 各级派出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在地方立项。
第十二条 银监局应对本级和辖属派出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排序,详细论证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100万元(含)以内的单项零星基本建设项目,由银监局在下达的零星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内安排,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报银监会审批。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 承担建设项目设计的单位应具备国家乙级(含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等级,不得委托无证单位和个人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职责。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委托设计之前,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地质勘察,提交正式勘察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选定建设地址、办理征地手续、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等。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材料表和工程概算书等,主要内容应有:
(一)设计指导思想、建设规模、总体布置、新址的地质、地貌;
(二)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系数、立体图、层高、结构型式、设备布置;
(三)建筑物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四)主要设备清单、材料用量、型号、劳动定员;
(五)建设工期、设计概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设计应符合设计任务书规定,布局要经济合理,总投资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立项时确定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