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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依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财会〔2003〕3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建设项目概预算控制、价款支付控制、竣工决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3.审核、汇总、上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会计、统计报表;

  4.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并拨付其建设资金;

  5.监督、管理本级及辖属派出机构建设项目,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检查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审查工程概算、预算、决算,考核建设项目建设成果。

  (三)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1.依据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办理土地征用和报建手续,组织施工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2.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与施工管理,监督、控制工程质量和建设投资,按规定拨付工程款,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3.编报建设项目各类会计和统计报表;

  4.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整理移交工程技术档案,向上级机构报告建设成果。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后,建设单位应成立基建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终身负总责任。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即负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立项时,应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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