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通[2004]43号)
各银监局:
为加强银监会各级机构基本建设管理,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各级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各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及专用设备的安装工程等。
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各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购置、租赁、装修的审批程序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基本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原则。各级派出机构在银监会的领导下,负责本级和辖属派出机构的基本建设管理。财务会计部门是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 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管理派出机构的基本建设;
2.编报银监会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决算;
3.审批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工程项目概算;
4.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拨付建设资金;审批派出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
5.监督、检查派出机构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考核建设项目建设成果;
6.聘请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二)银监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银监会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审核、上报本级及辖属派出机构的建设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