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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通[2004]43号)


各银监局:

  为加强银监会各级机构基本建设管理,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各级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各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及专用设备的安装工程等。

  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各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购置、租赁、装修的审批程序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基本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原则。各级派出机构在银监会的领导下,负责本级和辖属派出机构的基本建设管理。财务会计部门是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 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管理派出机构的基本建设;

  2.编报银监会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决算;

  3.审批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工程项目概算;

  4.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拨付建设资金;审批派出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

  5.监督、检查派出机构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考核建设项目建设成果;

  6.聘请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二)银监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银监会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审核、上报本级及辖属派出机构的建设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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