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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烟台市芝罘区、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烟台市芝罘区、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4]163号)


山东银监局:

  《关于烟台市芝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正式开办外汇业务的请示》(鲁银监发〔2003〕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烟台市芝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简称芝罘、诸城联社)开办外汇业务的筹备工作经验收合格,同意芝罘、诸城联社外汇业务开业。

  二、芝罘、诸城联社开办外汇业务的具体范围核准如下: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贷款;

  (三)外汇汇款;

  (四)国际结算;

  (五)外汇拆借;

  (六)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

  三、芝罘、诸城联守开办涉及结汇、售汇业务事项,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精神,向联社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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