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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大新银行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升格为深圳分行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大新银行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升格为深圳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4]224号)


大新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王守业先生2003年9月23日致我会的函和你行行长黄汉兴先生2004年3月26日签署的申请表及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深圳代表处升格为深圳分行,其名称为大新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Dah Sing Bank,Limited Shenzhen Branch),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2055号熙龙大厦首层;核准刘树勤(Shu Kan Lau)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1236万元人民币等值的港币;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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