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调出的固定资产,财产管理部门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办理出库手续,并核销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财务会计部门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核销相应账务。
上级机构对统一购置且分配到下级机构的固定资产,应建立固定资产调拨台账,专夹保管调拨单。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出售、转让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由使用部门或财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会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单位价值较大的,报当地财政专员办核准。
公务用车、房屋及建筑物的转让、报废需经银监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经批准后,先由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分别补办固定资产入、出库手续,再交财务会计部门办理相应账务核算。
第二十三条 盘亏的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制固定资产盘亏审批单。经批准后,财产管理部门先注销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财务会计部门再核销相应账务。
固定资产盘亏的账务核销,5万元以上的,需经银监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财产管理部门先注销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财务会计部门再核销相应账务。
汽车、房产报废应分别经专业技术部门验证。
第二十五条 出售或转让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财产管理部门办理出售或转让手续,填制固定资产出库单并注销固定资产登记簿及卡片;财务会计部门依据固定资产出库单及出售、转让凭证等核销固定资产账务。
汽车、房产的出售或转让,必须经资产评估确定转让价格。
第二十六条 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结果,应报同级财务会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