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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 将固定资产具有相对独立功能并单独计价的部分拆除的;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的;

  (五) 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调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建必须坚持预算控制和统筹兼顾、经济实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审批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财产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并经财务会计部门核定购置预算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批量或单位价值较大的,由本级单位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或参照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购置,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房屋建筑物的购建应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财产管理部门将购货合同、发票和购货清单核对无误且实物全部验收入库后,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财务会计部门依据固定资产入库单、购货发票和购货合同等办理账务核算。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固定资产交接单或固定资产交接凭证,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后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财务会计部门依据固定资产入库单和相关费用凭证等办理账务核算。

  第十七条 改建或装修后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改建项目表和工程决算,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后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调整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财务会计部门依据固定资产入库单和相关费用凭证等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和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入固定资产账。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

  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应纳入在建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调入的固定资产,财产管理部门在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办理货物验收及入库手续后,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财务会计部门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相应的账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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