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标准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含附属用房)、宿舍、培训中心、其他建筑物;
(二)办公器具。包括办公家具、办公设备;
(三)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网络设备等;
(四)电器设备。包括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摄像机、录像机等电器设备;
(五)安全保卫设备。包括消防设备、监控设备;
(六)交通工具。包括公务用车、其他交通工具;
(七)机械动力设备。包括机械设备、动力设备等;
(八)其他固定资产。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记账;
(二)自制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以及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记账;
(五)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其计价应扣除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的安装成本;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估价记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等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对原有房屋进行装修且装修费用达到原价10%以上的,应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得任意变动;但发生下列情况时,需对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进行调整: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