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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4]24号)


各银监局: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固定资产管理, 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家财产安全与完整,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各级机构。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财务会计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组织和监督检查,各级机构应落实专人管理并明确职责。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账物分管,财务会计部门管账,财产管理部门管物。固定资产无论何种来源渠道,应一律纳入财务会计部门的账务核算,并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及时反映和全面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内容包括:确定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的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及处置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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