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办借记卡业务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4]66号)
河北银监局:
《关于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拟开办银行卡业务的请示》(银监冀局发〔2004〕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办借记卡业务,并核准《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通卡章程》。
二、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通卡应符合有关银行卡业务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启用“银联”标识及其全息防伪标志的通知》(银发〔2001〕5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联”标识卡发行准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9号)要求加贴“银联”标识。
三、你局要督促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认真落实结算账户管理、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及银行卡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该项业务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