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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5.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6.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备案通知书。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出具现场验收意见。通过现场验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现场验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7.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评价不合格、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安全监管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七、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的作用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作用,指导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应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和验收。受邀专家应当具有相关的行业背景及职业卫生专业背景,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的人员不得作为审核、审查和验收的专家。专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八、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视不同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停产整顿。

  附件: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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