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团结、联合、组织资产评估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积极组织开展本专门、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促进我国资产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本专门、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制定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提交本会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于当年12月书面提交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下一年1月底前,书面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
第六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活动。
第七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举办全国性活动的,应当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本会秘书处提名,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期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1人。
第九条 主任委员有以下职责:
(一)主持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各类会议,组织拟订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三)执行本会理事会和本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议,主持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四)经授权代表本会或以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向本会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通报情况;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