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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协会收到会员的申报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会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后,将相关书面材料存档,同时录入信息系统。书面材料和信息系统的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 协会对会员作出行业自律惩戒,或对会员谈话提醒、发关注函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会员诚信档案记录审批表(见附表2),将相关书面材料存档,同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会员认为其诚信档案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协会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会员诚信档案的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书面材料长期保存,信息系统中的当前记录期为5年,期满后转为系统历史记录,不再显示。
  第十六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公示与查询制度。
  (一)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会员受到公开谴责、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个人会员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公示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协会网站直接查询。
  (二)会员的提示信息记录,会员受到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以及团体会员受到限期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为非公示信息。
  会员一年内非公示信息记录超过3次的,本年度的由非公示信息转入公示信息。
  (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会员进行检查、调查时,需要查询会员诚信档案的非公示信息的,协会可以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信息。查询者应当承诺不将查询到的诚信档案用作其它用途。
  (四)协会对非公示信息的查询情况进行记录。查询记录应当包括诚信档案的查询者、查询原因、查询时间、查询对象、查询内容等。
  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跨省转所的,其诚信档案书面材料由转出省份移交到转入省份保存。
  第十八条 会员诚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会员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会员诚信信息,不得遗漏、有选择性地记录诚信信息,不得泄露会员诚信信息。
  第十九条 会员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有关诚信资料、信息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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