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团体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行为记录:
1.团体会员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评估协会表彰、奖励情况;
2.团体会员热心公益事业情况;
3.其他良好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团体会员被协会发关注函或谈话提醒情况。
(三)不良行为记录:
1.团体会员受到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2.团体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
3.其他不良行为。
第八条 个人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行为记录:
1.个人会员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评估协会表彰、奖励情况;
2.个人会员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社会组织中任职情况;
3.个人会员热心公益事业情况;
4.其他良好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个人会员被协会谈话提醒情况。
(三)不良行为记录:
1.个人会员受到评估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个人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
3.其他不良行为。
第九条 会员诚信资料、信息的来源包括:
(一)会员自行申报;
(二)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文件及公告;
(四)经核实后的有关媒体报道;
(五)其它途径。
第十条 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由会员自行申报;会员的提示信息记录和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协会负责收集;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采取会员自行申报与协会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特别团体会员、资深会员涉及证券业务评估或具有重大影响违规行为的不良行为纪录、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罚等,由中评协负责收集、存档,并录入信息系统。特别团体会员、资深会员的其他诚信资料、信息由地方协会负责收集、存档,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会员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相关情形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填写会员诚信信息申报表(见附表1),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方协会申报。会员对自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