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山阴合同银行在华机构变更中文名称的函
(银监函[2004]23号)
日本山阴合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行长若佐博之先生2003年12月24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通知》(银监通〔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山阴合同银行大连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山阴合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代表处;批准山阴合同银行上海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山阴合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上述机构其他事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