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东方汇理银行在华机构变更中文名称的函
(银监函[2004]46号)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第一副首席执行官Ariberto FASSATI先生2003年12月15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通知》(银监通〔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东方汇理银行深圳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批准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批准东方汇理银行广州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批准东方汇理银行北京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上述机构其他事项不变。
上述机构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和《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