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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2005)(发布日期:2005年3月8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8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3]131号)


贵州银监局: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办新业务的请示》(成银发〔2003〕139号)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和《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218号),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以下业务:

  (一)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二)同业拆借;

  (三)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四)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五)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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