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徐景龙、顾晋、周晓光、范谊、孙兆奇、孙菁、袁敬华、买世蕊、马力、王陇德等828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控烟法、烟害防治法和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的议案10件(第29、69、128、294、415、522、523、543、544、545号)。吸烟危害人体健康,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吸烟,同时危害了他人的健康。为此,我国从1979年以来一直大力倡导控烟工作。
烟草专卖法、
广告法等法律对控烟工作作了相关规定。国务院发布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控烟工作也作了具体规定。北京、上海等就公共场所控烟、禁烟工作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为了加强对控烟、禁烟工作的领导,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履行《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简称框架公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落实各部门职责,制定国家履约工作规划、计划;并从广告、烟盒上的警语、烟草成分披露、公共场所控烟、禁烟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目前,全国控烟网络已初步形成。各地积极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和无吸烟医院、无吸烟学校、无吸烟单位等活动,并于每年5月围绕“世界无烟日”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禁烟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吸烟危害健康知识,提升社会公众的控烟、禁烟意识,凝聚控烟、禁烟共识。
10件代表议案中普遍提到了履行框架公约义务问题,认为进行控烟立法是履约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我国现行控烟方面的法律制度大体上已初步满足履行框架公约有关控烟立法义务的基本要求。代表议案提出的公共场所控烟、禁烟义务问题,比照框架公约第八条的规定,我国现有公共场所控烟、禁烟立法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对室内工作场所和餐馆的禁烟规定不够普遍。代表议案提出的规范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义务问题,比照框架公约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现有的烟草广告管理法律制度还缺乏对烟草赞助和促销的规范与限制。目前,国家工商总局正在积极推进
广告法和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工作,争取以立法手段履行框架公约的该项义务。
教科文卫委员会高度重视代表议案提出的有关控烟、禁烟立法的意见和建议。2011年上半年,专门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听取部分议案领衔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对控烟、禁烟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全国性控烟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还专门赴国家烟草专卖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调研,了解我国烟草控制工作和履行框架公约等有关情况。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控烟、禁烟立法的总体框架和具体条文的建议,为制定全国性专门控烟法律做准备。
(四)28件议案提出的13个立法项目,有的问题在相关法律中已有规定,有的正在进行立法前期调研论证,还有的目前可通过制定法规予以解决,我委将积极予以关注
1.许金和、张雅英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
义务教育法的议案2件(第353、444号)。两件议案,一是要求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二是要求将男孩的入学年龄由六周岁推迟到七周岁。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是否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不仅是财政实力能否保障的问题,还关系到将接受学前教育作为儿童与家长的法律义务是否能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问题,需要研究论证。关于男孩入学年龄问题,事关重大,涉及面广,也需要进一步科学论证。“男孩危机”的确应引起高度重视,但其产生的原因很复杂,推迟入学年龄是否就可以解决代表提出的问题,建议教育部组织力量加强研究,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是否修改法律。
2.夏之宁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特殊
教育法的议案1件(第320号)。近年来,特殊教育事业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新修订的
义务教育法、
残疾人保障法都增加了有关残疾人教育的内容,教育规划纲要也将特殊教育作为单独的教育类别作了专门规定。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我国特殊教育事业仍存在学校少、条件差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制度,教育部2010年启动了对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
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订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对此予以关注,建议在条例修订后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考虑进一步上升为法律。
3.徐景龙、邓中翰等6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自主创新促进法、自主创新法的议案2件(第30号、279号)。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鼓励自主创新的法律制度。
科学技术进步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科学技术普及法、
专利法等法律及其配套的法规、政策,内容已基本覆盖了科技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科技创新的各个环节,使我国科技创新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对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是否需要单独制定自主创新法,需要进一步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督促有关部门积极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有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使现有的法律规定得到进一步细化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