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部内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和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结合财政系统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关于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国财政系统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开展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对于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教育干部,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形成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的领导层意义重大。认真组织广大财政干部深入学习、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规模地培训财政干部,是财政系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二)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是党和国家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