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酸铵、硝酸胍均属强氧化剂。硝酸铵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遇火时能助长火势;与可燃物粉末混合,能发生激烈反应而爆炸;受强烈震动或急剧加热时,可发生爆炸。硝酸胍受热、接触明火或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加热至150℃时,分解并爆炸。
经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河北克尔公司一车间的1号反应釜底部放料阀(用导热油伴热)处导热油泄漏着火,造成釜内反应产物硝酸胍和未反应完的硝酸铵局部受热,急剧分解发生爆炸,继而引发存放在周边的硝酸胍和硝酸铵爆炸。事故的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根据目前事故初步调查的情况,该事故暴露出河北克尔公司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装置本质安全水平低、工厂布局不合理。装置自动化程度低,反应温度缺乏有效、快捷的控制手段;加料、出料、冷却等作业均需人工操作,现场操作人员多。一车间与二车间厂房均采用框架砖混结构,同向相距约25米布置,且中间建有硫酸储罐。一车间爆炸后波及到二车间,造成厂房损毁和重大人员伤亡。
二是企业安全管理不严格,变更管理处于失控状态。河北克尔公司在没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生产原料、改造导热油系统,将导热油最高控制温度从210℃提高到255℃。
三是车间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专业素质低。包括车间主任在内的绝大部分员工为初中文化水平,对化工生产的特点认识不足、理解不透,处理异常情况能力低,不能适应化工安全生产的需要。
四是厂区内边生产,边建设。事故企业边生产,边施工建设,厂区作业单位多、人员多,加剧了事故的伤亡程度。
五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2011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将其作为重点进行排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但从此次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来看,该企业在隐患排查中没有发现生产工艺所固有的安全隐患和变更生产原料、提高导热油最高控制温度等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四、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区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借助专家力量对有关企业的工厂布局、工艺技术路线及装备的安全可靠性、自动化控制水平、人员素质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论证,及时发现各类隐患并限期整改,确保生产安全。要严格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准入条件,把有关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要将受热、遇明火和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范围,进一步强化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杜绝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