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切块资金安排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试点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波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切块内资金安排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点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切块内资金安排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试点办法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切块内资金安排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创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切块内资金安排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的管理机制,促进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和水利部门自筹资金(以下简称地方资金)的及时足额落实,依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部令第29号)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国农办[2005]26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省份)在中央下达本省份的土地治理项目投资规模内安排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第三条 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一次性批复计划,分两年实施。
第四条 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的投资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资金两部分,资金的使用按照先使用地方资金,后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原则,中央财政资金主要是对项目建设进行补助。
第五条 从2006年起对部分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进行试点(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试点省份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宁波市。以后年度的试点省份根据试点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 试点项目的实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