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二、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积极稳妥地贯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充分重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贯彻和实施,利用各种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促使民间非营利组织单位负责人重视该制度的执行,并使广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全面掌握该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方法。财政部将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师资培训。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方式,要求会计中介机构掌握和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接受执行该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委托进行审计服务时,应当以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目前,《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都已明确要求民办学校和基金会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范围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必要的调研,了解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自2005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可以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该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本组织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为了保证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财政部正在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办法,并将尽快发布。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卫生、税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确保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